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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申报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产品符合《指导目录》的范围;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报企业经过 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所有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报企业拥 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产品已形成批量销售,2018 年销售台(套)数为 台(套)(含 台(套))以上;
(四)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 关于东 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 一 一 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东财〔201 〕341 号)的相关规定。
 
资助对象
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指导目录(201 年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 应用指导目录(201 年版)》和《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 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 年版)》(以下统称为《指导目录》), 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
 
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方式分为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等;
(二)推广奖励是指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 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对其当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这一类别的 产品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 10%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可 奖励不超过三个目录类别产品,产品总数量不超过 100 台(套), 奖励总额最高 500 万元。其中,对属于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 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 10%进行奖励,产品数量不限,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300 万元;对 属于工业机器人的东莞首台(套)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 准提高到不超过销售额的 15%,产品总数量不超过 100 台(套), 年度最高奖励总额提高至 800 万元。对经认定为拥有核心关键技 术的、具有重大战略和示范推广意义的高端重点首台(套)装备, 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不超过销售额的 20%,产品总数 量不超过 100 台(套),年度最高奖励总额提高至 1000 万元。
(三)保险补贴是指对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产品获认定为 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但未获得中央财政保险补贴的, 对其投保定制化综合险,按照不超过 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的 50% 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补贴总额 100 万元,补贴期限 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其他说明
(一)申报认定产品每种型号都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二)2018 年产品销售额按 2018 年 月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销售产品已开具发票并收款的税后金额计算;
(三)根据企业申报和认定实际情况需要,市经信局可组织 专家抽取申报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四)根据企业申报和认定实际情况需要,市经信局可组织 专家到产品购置企业实地核查认定产品的现场使用情况,申报企 一 一 业应积极配合,如未能按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市经信局可取消其 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产品的认定资格;
(五)对同一家企业多个产品符合同一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 的国家、省和市《指导目录》范围的,只能于同一年度集中申报;
(六)申报产品的销售如涉及关联交易,申报企业需提供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价格评估报告等相关说明材料;
(七)受资助单位应对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 装备,应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实行转账管理,独立核算;
(八)网上申报上传的附件,应按类别划分整理有序,PDF、 图片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保证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九)产品现场认定过程中,原则上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 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代表。
服务保障 在购买后,在服务保障期内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故障(电器因生产制造商的材料、工艺、零部件质量问题引起的、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故障),符合服务申请条件的,由消费者发起申请,由负责委派第三方服务商在消费者的服务保障额度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的保障服务项目。服务保障额度等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支付的实际成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