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
资助范围和标准
1.对节能技术改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15%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纳入“能效倍增行动”试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申报本项目时,最高资助比例由15%上浮到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50万元。
2.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奖励的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除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外,同一家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作为申报主体,资助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必须由用能企业提供委托书,在核算申报数量时才能以用能企业作为核算单位,否则仍然是以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核算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如用能企业属于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则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予资助。
4.市经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对上述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申报条件
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年度综合用能达500万千瓦时(折合615吨标煤)及以上;
2.项目在2017年1月1日后实施并且已完工,符合节能减排方向;
3.项目投入符合核算范围(详见下面“第(六)点-投入核算”),且相关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4.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5.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6.申报企业在上年度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企业应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提前准备好一式4份纸质申报材料(须有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公章和企业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务必完整、清晰可见(尤其名称、金额、公章等);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按顺序编制目录,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金属装订)。
2.申报资料所涉及的合同、发票、凭证、证照、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完工材料等资料原件请提前准备好,以便专家核对。
3.评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验收认定程序。
4.使用PPT形式进行简要汇报,汇报应包括投入情况和效益评估等内容。
(六)投入核算
1.项目投入核算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即: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期均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合同签订日期可在2017年1月1日前,但不早于2016年1月1日。
2.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包括主要节能设备以及配套能耗监测设备购置费、安装建设服务费。其中,主要节能设备是指供电、供水、供气(汽)、供热、制冷、通风等领域且能效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的用能设备;配套能耗监测设备是指与主要节能设备配套使用的专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服务费不得超过总投入的15%。
3.凡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投入,均不纳入核算范围;二手设备和已获市级财政资助的投入,不纳入核算范围;未全额付款的设备和服务投入,不纳入核算范围。
4.所有国产主要节能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确认。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5.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评审验收的专家确认结果为准。
6.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不予认可;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7.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供应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8.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9.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10.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或通过关联方代购设备的,需要提供相关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
11.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设备价折成人民币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值(如有)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12.设施按购买价款及进口关税核计,其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项目投资额。
(七)责任与义务
1.申报企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申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获资助企业除配合市经信局日常的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外,还须积极参与市经信局组织的相关专题调研。
服务保障
在购买后,在服务保障期内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故障(电器因生产制造商的材料、工艺、零部件质量问题引起的、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故障),符合服务申请条件的,由消费者发起申请,由负责委派第三方服务商在消费者的服务保障额度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的保障服务项目。服务保障额度等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支付的实际成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