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融资租赁贴息项目入库
一、资助对象
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属于工业企业,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直租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合同融资额合计达500万元及以上;相关合同已按《关于组织2019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融资租赁贴息项目入库的通知》(东工信函〔2019〕616号),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企莞家”完成项目入库申请。
(三)2017年1月1日以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或其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
(四)申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清晰。租赁业务还款通过企业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首付款现金结算部分不得超过20%)。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30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市工信局将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及具体资助金额。
四、工作流程
(一) 项目入库
(二) 资金申报
(三) 形式审核
(四) 项目评审
(五) 社会公示
(六) 下达计划
(七) 资金拨付
服务保障
在购买后,在服务保障期内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故障(电器因生产制造商的材料、工艺、零部件质量问题引起的、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故障),符合服务申请条件的,由消费者发起申请,由负责委派第三方服务商在消费者的服务保障额度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的保障服务项目。服务保障额度等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支付的实际成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