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2019年度东莞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登记成立,并在 2017 年12 月 31 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 1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2020年度项目申报执行本条款,2019 年为政策过渡期,请企业从 2019年起做好项目备案);
(六)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 10 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 3 次以上 1000 元以上行政处罚、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或其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 号)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 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
(七)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
标准具体如下:
1.项目按设备和技术的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资助,该比例称为基础比例,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随该项目所确定的资助比例同步调整。
2.根据企业贡献设定不同的资助比例,分为 A、B、C、D、E 档。其中,A 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 120%、B 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 110%,C 档按基础比例执行,D 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 90%,E 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 80%。A 档、B 档最终资助标准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10%。
3.按企业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的工业增加值、工业技改投资、实际缴纳税收的贡献确定资助所在档次。所有企业的该三项指标值分别排序,例如工业增加值排名第一的企业得分等于全部计划资助企业总数量,第二名减 1 分,依次递减得分。工业增加值、工业技改投资、实际缴纳税收三项排名得分相加,得出企业总分。A、B、C、D、E 五档的项目数量分别占全部计划资助企业总数量的 20%(如非整数,按四舍五入取整)。
4.因企业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未能及时纳入当年度资助计划、未确定所在资助比例档次的,若后期恢复资助资格,该项目的资助比例统一按 E 档资助比例执行。
(二)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4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执行。
(三)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本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用完即止。
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合同、票据、银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在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二)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单台(套)设备不含税价格低于15 万元的设备(软件的不含税价格可低于 15 万元);
2.二手设备;
3.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4. 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5.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
(三)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其中,若国产设备铭牌样式为黑底银字(或白字)的,原则上铭牌上需印有生产厂家的商标图案。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
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往后两个年度申请市工信局财政资金资助资格。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四)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五)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六)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售后回租的设备,企业购进该设备的时间需在项目实施期内。
(八)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九)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予认可。
(十)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二)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分公司购置的,需提供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或与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购置的,同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十三)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十四)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不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若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价格较低的,按孰低原则确认。
(十五)由企业自制的设备,以及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所确认的材料及耗材清单为审核依据。其中,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另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六)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七)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八)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九)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项目验收认定之日前已入账,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验收认定之后补记账的一律不予认可。
(二十)企业在同一合同中涉及购置多台设备,若在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单台设备付款进度,也未在银行付款凭证上清晰显示单台设备付款进度的,则该合同的所有设备均按合同整体付款进度来确定每台设备的已付款金额。
(二十一)除上述第(十四)、(十八)点的情形外,财务审核中发现合同、发票(报关单)、付款或其他财务凭证上记载设备单价不一致的,均按孰低原则确认该设备价值。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智能制造重点项目的通知
申报对象包括智能化改造项目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我市制造企业实施建设的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实现工艺与产销流程优化、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的项目。
(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我市制造企业实施建设的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质。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项目规模。申报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项目相关设备仪器、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项目期限。项目在2016年1月1日后实施,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完工达效;
(四)守法经营。自2016 年3 月26 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相关限制性条款。
三、资助标准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及资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执行。
(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对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及资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4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5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执行。
四、指标要求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
申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生产过程自动化。通过工业现场总线构建现场控制网络,采用工业机器人、智能加工中心或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生产;基于RFID和条码等技术,实现车间物流跟踪和追溯功能;建立面向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实现数据采集和分析;
2.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对财务和物料进行管理;建立OA协同办公系统,应用OA系统处理日常办公事宜;
3. 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实时数据库平台,在数据库技术基础上结合实时处理技术,直接实时采集和获取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并将其转化为对各类业务有效的公共信息。数据库与制造过程自动化系统实现数据互通集成。
(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申报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管理智能化。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运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
2. 生产过程智能化。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和先进排产计划系统(AP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等管理功能,并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集成;
3. 车间设计智能化。车间总体设计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对车间和工艺流程进行数字化重构和仿真,相关结果保存到数据库;
4. 生产数据集成化。建立工厂内部工业通信网络,系统、装备、零部件以及人员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有效集成;各信息化管理系统集成,实时数据平台与生产管理系统实现互通集成。
五、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6年1月1日至项目截止申报期间,合同、票据、银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1月1日至项目截止申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项目截止申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项目截止申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出厂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项目截止申报期间。
(二)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二手设备;
2.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3. 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4.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
(三)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往后两个年度申请市工信局财政资金资助资格。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四)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五)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智能制造重点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六)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售后回租的设备,企业购进该设备的时间需在项目实施期内。
(八)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九)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予认可。
(十)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二)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分公司购置的,需提供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或与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购置的,同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4.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5.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不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若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价格较低的,按孰低原则确认。
(十三)由企业自制的设备,以及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所确认的材料及耗材清单为审核依据。其中,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另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四)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五)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六)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七)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项目验收认定之日前已入账,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验收认定之后补记账的一律不予认可。
服务保障
在购买后,在服务保障期内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故障(电器因生产制造商的材料、工艺、零部件质量问题引起的、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故障),符合服务申请条件的,由消费者发起申请,由负责委派第三方服务商在消费者的服务保障额度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的保障服务项目。服务保障额度等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支付的实际成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