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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两化融合应用、新模式)的通知

扶持范围
(一)两化融合应用领域。以事后奖补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应用莞产软件与系统的最高资助比例提高至25%。
(二)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资助标准为最高资助标准,市经信局将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数量、资助比例以及最终资助的金额。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只接受单一企业申报,不接受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联合申报):
1.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申报企业属于工业企业、生产服务业企业。
3. 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4.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二)申报两化融合应用领域项目的,除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实施并且已完工,即相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和款项支付时间均在2015年1月1日之后。
2.项目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达50万元及以上(不含可抵扣增值税),投入核算范围为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费、项目咨询及实施费、IT设备购置及租赁费(详见“七、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说明”)。
3.原则上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两化融合应用领域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项目内容、研发人员、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市财政不给予重复资助。已享受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等财政资助的投入(如软件与系统、IT设备等),不重复资助。
4.项目所投入的软件与系统应当属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类别: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供应链管理、客户管理、仓储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数据管理、制造执行、先进排产计划、过程控制、流程管理、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工程、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计算机辅助制造、质量和计量管理、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三)申报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项目的,除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并计划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即相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和支付时间均在2018年12月31日前。
2.项目信息化建设投入达100万元及以上(不含可抵扣增值税),投入核算范围为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费、项目咨询及实施费、IT设备购置及租赁费、自建开发团队工资(详见“七、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说明”)。
3. 原则上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项目内容、研发人员、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市财政不给予重复资助。已享受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等财政资助的投入(如软件与系统、IT设备等),不重复资助。
4.项目应当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新模式要素:
(1)个性化定制。建立基于网络的开放式个性化定制平台,具备与用户深度交互功能,定制要素具有引导性和有效性;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用户的碎片化、个性化需求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建立个性化产品数据库,可快速生成产品定制方案;企业的设计、生产、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与个性化定制需求相匹。
(2)服务化转型。通过搭建产品数据平台,围绕智能装备与智能产品等,采集产品数据,建立产品性能预测分析模型,提供装备与产品的远程监测、诊断与运维等服务,以此为基础创造产品新的价值、创造新的运营模式,实现服务化转型。
(3)网络化协同。建设制造需求和制造资源高度优化的网络平台,实现产业链不同环节企业间资源、信息共享;采用并行工程,实现产品异地的设计、研发、测试、人力等资源的有效统筹与协同;针对制造需求和社会化制造资源开展动态分析,实现企业内制造资源的弹性配置,企业间网络化协同制造。
(4)互联网+双创。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推动制造资源、生产能力的集成整合、在线分享和优化配置,推动企业资源优化的边界从内部走向全产业链,企业间合作方式从业务协作走向产品、要素、能力交易,有效促进协同创新;打造网络化、扁平化、平台化的管理新模式,推动企业从管控型组织向创业孵化平台转变。
服务保障 在购买后,在服务保障期内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故障(电器因生产制造商的材料、工艺、零部件质量问题引起的、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故障),符合服务申请条件的,由消费者发起申请,由负责委派第三方服务商在消费者的服务保障额度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的保障服务项目。服务保障额度等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支付的实际成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