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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专题一: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题编号:20191203
1.建设基础要求。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领域,聚焦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近、中、远期目标清晰。研究内容与已有省重点实验室不重叠。其建设基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室负责人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A.20162018年主持过 1 项资助金额为 200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基础类科研项目;B.20162018 年主持过 1 项资助金额为 300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研发类科研项目;C.20162018 年主持过 1 项资助金额为 500 万元及以上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 1 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
2)研究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20 人,研究团队配置合理。固定研究团队 20162018 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 10 项,项目总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
3)科研设施:实验室使用场地相对集中,原则上须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验室面积和科研仪器相关要求。
4)以往成果: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代表性成果国内领先,应提供 2014 年以来的 5 项代表性成果。
5)开放合作:实验室仪器设备提供对外开放服务,实验室应设立开放课题和开放基金,须有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有产学研合作机制。
6)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原则上按照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基本相同标准进行布局建设,至少满足上述四项要求且在启动建设第一年内可达全部要求方可申报。申报时须经地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书面推荐(含地市财政经费资助强度等支撑条件供给)。
2.申报单位要求。
省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3.申报数量要求。
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原则上申报 1 个。满足下列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增加申报个数,但申报总数每年不能超过 3 个:
12018 年新立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超过100 项的依托单位增加 1 个。
22018 年入选教育部一流学科建设 3 个以上的依托单位增加 2 个;入选 1个的依托单位增加 1 个。
3十三五期间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项目任意 1 项的单位,可增加申报个;承担以上项目 3 项以上(不含 3 项)的单位另增加申报 1 个。申报数量 1 个以上(不含 1 个)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须在申报时间内提供证明材料至省科技厅,逾期未报的按限报 1 个处理。
5.支持方式。
1.对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省级财政一次性资助300 万元/个;
2.对新建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省级财政一次性资助 200 万元/个,地市财政资助强度应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强度;
3.采用竞争性或论证评审、省市级财政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专题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题编号: 20191204
1.建设基础要求。
企业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持续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5 年以上,研究内容与已有省企业
重点实验室不重叠,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须建有健全的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行业协会或产业创新联盟中积极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220162018 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投入申报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 1/3 以上。主营业务与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20 人。
4)实验室有合理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5)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含中试基地),原则上需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验室面积和科研仪器相关要求。
2.申报单位要求。
1)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原则上属地在当地省级以上高新区的企业。
2)原则上应为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内部研发机构。
3)已承建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在同一领域不能再申报新建。
3.申报数量要求。
各地市(广州市、深圳市除外)科技局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 3 个。有国家级高新区的地市可由高新区管委会再推荐申报 1 个,同时报所在地市科技部门备案。广州市、深圳市立项数量均不超过 2 项。
支持方式。
省级财政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个。采用竞争性评审、省级财政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服务保障 在购买后,在服务保障期内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故障(电器因生产制造商的材料、工艺、零部件质量问题引起的、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故障),符合服务申请条件的,由消费者发起申请,由负责委派第三方服务商在消费者的服务保障额度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的保障服务项目。服务保障额度等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支付的实际成交金额。